約翰福音 8:12記載主耶穌說:「我是世界的光。跟從我的,就不在黑暗裏走,必要得著生命的光。」那麼,什麼是「世界的光」和「生命的光」呢﹖
「世界的光」或許會令我們想到太陽,因為沒有太陽,這世界會變得黑暗,但太陽出來了,我們便不再在黑暗之中。然而,比起太陽這受造之物,這位被藉著創造萬物 (約翰福音1:3)、道成肉身的主耶穌才是光的真正源頭,所以正如約翰福音1:9說:「那光是真光,照亮一切生在世上的人。」,祂不單照亮人的外在,更照亮人的內心,因此「跟從」祂的,不單「不在黑暗裏走」,連內心不再「黑暗」。
至於「生命的光」,約翰福音 1:4告訴我們:「生命在祂裏頭,這生命就是人的光。」所以,在主耶穌裏面,我們可以得著這賜「生命」給人的「光」,而我們因著這在他們裏面的「光」,也能活出一個更「豐盛」(約翰福音 10:10) 並且可以為主發光的「生命」。
很有意思的是在主耶穌說自己是「世界的光」及「生命的光」之前,約翰記載文士和法利賽人帶了一個行淫時被捉拿的婦人來,要主耶穌決定是否要按摩西律法用石頭把她打死。當時主耶穌卻彎著腰,用指頭在地上畫字。然後,他們還是不住地問他,主耶穌就直起腰來,對他們說:「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,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。」(約翰福音 8:7)
其實,照常理說,這些帶著那行淫婦人前來的人本來就是很自義、認為自己是沒有罪的人,所以都應該會認為自己是最有資格拿起石頭打那婦人的。但是,他們最後竟然是「從老到少,一個一個地都出去了」(約翰福音 8:9)。我覺得這實在是個「神蹟」 — 是主耶穌的說話藉著聖靈進入了他們的心裡,好像「光」一樣地照亮了他們內心的「黑暗」(他們的動機從開頭已是「黑暗」的了),所以才會出現這樣出人意表的結果。
而在那些人離開之後,耶穌最後對那婦人說:「我也不定你的罪。去吧,從此不要再犯罪了!」(約翰福音 8:11) 其實,最有資格定人的罪、拿起石頭打那婦人的就是主耶穌,因為祂就是世上唯一「沒有罪」的,但祂卻選擇不去定那女人 (和我們這些罪人) 的罪,這就如約翰福音 3:17所告訴我們的:「因為上帝差祂的兒子降世,不是要定世人的罪,乃是要叫世人因祂得救。」聖經沒有告訴我們那女人之後如何,是否按照主耶穌的吩咐,從此再沒有犯罪。不過,我常常想:要一個人從此不再犯罪,其實很難,除非這個人跟從主耶穌,不再在黑暗裏走,並且得著了「生命的光」。
求主幫助我們這些跟從主耶穌的人,也不會去定別人的罪,並且因著有「生命的光」在我們裏面,便永遠不會在黑暗裏走,更有能力從此不再犯罪。阿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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